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貴州省水利工程協會。英文譯名:GUIZHOU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縮寫為:GW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貴州省行政區域內涉及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項目管理與咨詢、設備與材料供應、水利信息化及大數據、水生態產業、水利投融資、水務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個人自愿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行業社會組織,是貴州省水利建筑行業(下稱行業)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團結廣大協會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方針政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服務于政府,服務于社會,服務于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聯系政府與會員的橋梁與紐帶作用,發展繁榮貴州水利建設事業。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貴州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省水利廳等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貴州省貴陽市。
第二章 堅持黨的領導
第七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執行統一戰線方針政策。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和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踐行“兩個維護”,領導本會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總結我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改革、發展的理論和實踐,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的相關政府決策方案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以及團體標準,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與信用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協調會員關系;引導行業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尚;
(三)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保障我省水利工程的質量與安全,助推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四)協助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編制行業有關標準;開展我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咨詢服務;
(五)受政府及行業管理部門、項目投資管理機構等委托,開展有關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等;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委托,開展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及推薦;開展行業內各類專業技術與管理崗位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開展行業內技術工種的培訓、考核和鑒定;與省內外有關專業協會協作,共同發揮行業自律作用,開展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執業(職業)資格管理和專業技術與管理崗位人員的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行業自律管理工作;
(七)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項目投資管理機構等委托,開展行業相關檢查、行業有關考核評價與評優評級及推薦,開展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等,協助政府部門、項目管理機構等進行行業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
(八)組織行業開展相關課題研究、技術攻關、技術咨詢、項目評估、成果推廣、信息交流與合作、會展招商及有關產品或服務的推介等活動,為制訂相關行業政策、標準等提供服務;
(九)代表本行業與有關政府部門、項目投資管理機構、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等進行交流與合作;
(十)編輯會刊、工作簡報、資料信息,開展有關公益文體活動;
(十一)推進我省水利業務與信息技術深度融合,深化大數據在水利行業中的創新應用,促進水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十二)推動水生態產業、水利投融資、水務管理等產業結構發展,行業向多業態、多業種擴展;創新服務職能,管理向跨行業、跨區域聯合;積極培育行業內新的經濟增長模式;
(十三)組織開展綠色產業、生態經濟發展項目評估、論證等相關技術咨詢服務;
(十四)承擔有關政府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項目投資管理機構等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并積極支持和參與本會活動;
(三)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管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項目管理與咨詢、設備與材料供應、水利信息化及大數據、水生態產業、水利投融資、水務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根據協會入會流程完成入會申請;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符合第十三條規定,信息真實的,同意入會。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八)宣傳本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負責辦理退會流程。會員退會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1年不交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不少于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二十一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黨政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個人入會時間在一年以上;
(四)在行業或區域內有一定知名度;
(五)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與并配合協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履行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信息公開制度;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十一)決定本會名譽會長的聘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與會員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3。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和罷免不得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理事會;罷免會長的,由提議召開理事會的聯名理事推舉1名提議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會。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且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七項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與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會長認為必要或1/3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并主持。會長不履職或不能履職的,由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并推舉1名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并主持常務理事會。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從常務理事會中產生。負責人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且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不超過10人、秘書長1人。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且不得由會長兼任;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領導干部經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同意;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九)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責: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章 罷免
第四十四條 符合以下至少一項條件的,可啟動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程序(提交相關會議決議):
(一)1/2以上常務理事書面聯名提議,并提交提議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二)1/3以上理事書面聯名提議,并提交提議理事簽名的提議函;
(三)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并提交提議會員代表簽名的提議函。
第四十五條 啟動罷免程序的會議紀要及相關材料均應向全體會員公開,存入本會檔案備查并按有關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章 補選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需補選或副秘書長需聘任的,其候選人應是本會理事。
第四十七條 召開理事會進行補選的,由會長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八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的,由當屆理事會負責,并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
第四十九條 補選理事、常務理事和監事的,其候選人由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后,經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產生。
第五十條 補選后按規定辦理相關檔案文件的錄入和備案工作。
第八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資產來源于政府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可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五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九條 本會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報酬與獎勵待遇,由本會秘書處按照有關規定研究確定后執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秘書處提出修改草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需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由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得在成員中進行分配,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章程經2023年 2月22 日會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